讼理法讯 | 重庆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件(7.22——7.28新法速递)

日期:2022-08-09 13:58

编者按

为充分展现重庆法院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障人民高品质生活、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发挥典型案件面向社会的法治宣传、引导、教育、警示作用,现将《重庆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件》予以发布。

 

重庆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01

王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首要分子、死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重庆法院深入开展扫黑除恶斗争,重拳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典型案件。以王平为首要分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民群众深恶痛绝。重庆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潜逃国外近20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王平,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对黑恶势力犯罪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起到极大震慑作用。

基本案情

1995年前后,被告人王平依托其注册成立的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营的家用电器门店、在渝中区菜园坝经营的成渝线客运业务,纠集多人为其收账、看场子等,在菜园坝成渝线客运市场逞强斗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初步形成以王平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此后,王平以高额经济利益为诱饵,直接或通过团伙成员纠集了大量“两劳”释放、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平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辛某、涂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蒲某某、鲁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先后共计40余人。该犯罪组织通过参与成渝高速客运业务的经营以及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近1000万元,并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以及非法拘禁、扰乱成渝高速客运线路等违法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2人轻伤、4人轻微伤的严重危害后果,在重庆主城区和成渝高速客运市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王平于2001年潜逃国外,2018年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百万元。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依照法定程序对王平执行死刑。

 

 

02

某公司、孙某某、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

民营经济、多方协作、刑民配合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妥善化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纠纷,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有效维护企业职工和债权人多方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涉案企业系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事关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人民法院在严格依法惩处犯罪的同时,允许被告人继续带领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协同推进涉案企业破产重整,综合施策,多措并举,既保障职工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又落实保市场主体要求,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某和周某某系夫妻关系。1998年5月,孙某某成立某公司,主要经营齿轮加工、销售。其中孙某某持股60%,周某某持股20%。2013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间,孙某某为筹集生产资金、扩大公司规模,以某公司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扩散吸收资金的信息,以1.5分至4分不等的月息,向126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20079.692万元。期间,孙某某又安排周某某向他人吸收资金,周某某以个人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扩散吸收资金的信息,以1.5分至2.5分不等的月息,向45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1351.5万元。上述吸收的资金被孙某某、周某某用于某公司的经营支出、填补名下其他公司的经营亏损、前期债务返还、利息支付等。综上,孙某某以某公司名义或安排周某某以个人名义累计向171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21431.192万元,周某某向45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1351.5万元。至2015年案发时,尚有8947.1624万元资金不能退还。2019年2月,某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20年,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提起公诉。

 

为确保某公司破产重整顺利开展,依法保障各方利益,本案审理时法院决定对孙某某、周某某监视居住,允许二人继续带领企业经营,所得收益在保证职工工资前提下,剩余全部用于清偿债权人。法院实地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经债权人委员会同意并多次与相关单位、部门会商,协调推动当地政府为该企业招商引资。由新投资商在保障企业性质不变和职工权益前提下,继续从事生产经营,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新投资商支付的购买款用于偿还债权人,减少债权人损失。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具有的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判处某公司罚金四十万元;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某公司、孙某某共同退赔8947.1624万元,周某某对其中853.1526万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被告单位、被告人认罪服判,债权人、企业员工无一人信访。

 

 

03

陈某、张某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冷冻胚胎、人格利益、伦理道德

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后,重庆法院首次判决确认冷冻胚胎作为特殊物具有人格利益,支持冷冻胚胎返还,维护夫妻对冷冻胚胎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采用试管培育技术孕育生命逐渐被人们所认同和接受。冷冻胚胎含有特定当事人的DNA等遗传物质,具有基因的独特性与唯一性,承载着当事人的情感和精神利益,与之存在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本案肯定了冷冻胚胎具有孕育生命潜在可能的人格利益,在维护夫妻二人对冷冻胚胎享有保管权、处置权等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使用胚胎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6日,张某剖腹产生育一子。2019年9月2日,张某在某医院实施采卵手术,形成冷冻胚胎5枚。同年10月31日,张某在该医院接受胚胎移植手术,成功移植1枚冷冻胚胎,并于次年7月3日剖腹产生育一子。期间,张某与其丈夫陈某同该医院达成合意,由该医院采用低温保存技术保存剩余4枚胚胎,并签署《胚胎(囊胚)冷冻知情同意书》。张某签署的《冷冻卵子、胚胎及囊胚后续处置意见书》载明,续费冷冻保存时限为2020年9月5日至2021年9月5日,若冷冻保存时限已到,张某将在壹个月内续交相关费用,若超过时间未交费,表明授权医院处置胚胎/囊胚,但不得将其用于他人的辅助生殖目的。陈某、张某已交纳4枚胚胎的冷冻保管费至2021年9月5日。其后,张某与陈某以不打算再生育,但剩余四枚冷冻胚胎对夫妻二人具有精神和情感上的价值为由,申请返还剩余4枚冷冻胚胎,并书面承诺在取得胚胎后,遵循国家法律,不会使用胚胎从事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医学活动。该医院收到申请后未作出明确回应,也未交付案涉冷冻胚胎。张某与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返还案涉冷冻胚胎。庭审中,陈某、张某同意继续交纳4枚胚胎的冷冻保管费至医院返还之日。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4枚冷冻胚胎是张某的卵子与陈某的精子结合产生,含有两人的DNA等遗传物质。尽管人体胚胎的法律性质尚无定论,但陈某、张某在生命伦理上与案涉4枚冷冻胚胎具有最密切关联性,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同时,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冷冻胚胎返还,且陈某、张某与某医院之间为生育而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要求返还4枚冷冻胚胎的主张,应予支持。陈某、张某在取得案涉胚胎后,不得使用胚胎从事违反法律规定、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某医院向陈某、张某返还4枚冷冻胚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04

邱某某诉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

证券虚假陈述、示范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重庆法院首次采取示范判决机制,集中审理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的典型案件。近年来,随着证券监管机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民事诉讼逐渐增多。通过该案审理,建立健全了群体性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新机制,以示范判决结果促进群体性涉众纠纷的诉讼调解以及诉前化解,为高效集约解决群体性纠纷提供新思路,简化了平行案件诉讼程序,提升了司法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更好地保障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某股份有限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6年1月29日,某股份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及摘要。2月1日,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重组报告(草案)》,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某影视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7年7月,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向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调查通知书》。2019年11月,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向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影视有限公司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方,因未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数据,导致其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应予处罚。

 

与此同时,邱某某于2016年12月9日起多次买入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2017年8月8日起两次卖出部分股票。审理中,中证法律服务中心《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认为,扣除系统风险后,邱某某投资差额、印花税损失合计17852.94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邱某某投资差额、印花税及利息等各项损失,共计17886.04元;驳回邱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投资差额、印花税、利息等各项损失,共计14315.45元;驳回邱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以该案为示范判决,依法成功调解相关证券虚假陈述案近500件,兑现3000 余万元。

 

 

05

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北汽幻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破产重整、重整计划、要素审查、程序递进

典型意义

本案是重庆法院通过破产重整,拯救汽车整车全价值链的典型案件。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从资产负债、偿债来源、重整与清算偿债对比,以及重整投资经营协议、第三方专业机构可研报告、预表决等方面,细化审查要素,明确重整计划草案审查标准,严格法定审查程序,确保重整计划具有合法性、可行性。该案采用的实体要素式审查标准、程序递进式审查方式,对规范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具有参考价值,对畅通国内汽车制造产业大循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基本案情

北汽银翔公司是2011年在重庆市合川区设立的汽车整车制造企业,主要生产多用途乘用车。北汽幻速公司系北汽银翔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销售北汽银翔公司生产的“北汽幻速”品牌汽车。2016年,“北汽幻速”汽车销售量超过30万辆,“幻速SUV”销量一度引领全国市场。2018年7月,因资金链断裂,北汽银翔公司在产业转型升级中陷入经营困境,北汽银翔公司、北汽幻速公司资产负债率达220.84%,企业停工停产面临破产。

 

2020年9月10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北汽银翔公司、北汽幻速公司重整申请。2020年10月11日,裁定对北汽银翔公司、北汽幻速公司以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以留债、债转股、现金清偿等方式清偿债务,同时引入北汽集团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纾困专项基金,优化出资人结构,改善企业经营。

 

2021年2月3日,北汽银翔公司、北汽幻速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各债权人组、出资人组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北汽银翔公司、北汽幻速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战略投资人北汽集团按照重整计划向企业导入新产业。首次清偿债权4.42亿元,其中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以及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部分均已全部清偿。北汽银翔公司现已更名为“北汽瑞翔汽车有限公司”,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06

重庆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诉重庆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关键词

注册商标权冲突、权利基础

典型意义

本案是重庆法院对商标恶意抢注与“搭便车”行为确立审查惩治裁判规则,破解商标授权确权与商标侵权循环诉讼的典型案件。通过综合考量商标首创性显著性知名度、注册使用主客观表现等因素,明确恶意在后注册与其他类别近似的商标,且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的,构成对在先注册商标的侵害,为破解商标授权确权与商标侵权循环诉讼,进行了有益司法探索,对鼓励保护创新、推动品牌强国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基本案情

沈阳某公司享有第1347502号图片商标,1999年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2005年沈阳某公司将第1347502号图片商标授权重庆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用于生产销售防水浆料系列产品。通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截至2013年已获评多项荣誉称号,“劳亚尔”品牌在防水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重庆某厂享有第5270376号图片商标,2009年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重庆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从其发展前身重庆某厂受让第5270376号图片商标。2017年2月23日沈阳某公司在重庆西部建材城16A-4“袖风防水”门市、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1号附180号门市、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25号“维新建材”门市公证购买了标有重庆市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等字样的三种防水浆料商品,公证商品上标有图片商标。重庆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阳某公司认为,重庆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在图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劳亚尔”字样,构成侵害商标权。重庆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辩称,其系合法使用自有商标,不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权利人商标在先注册使用,且已具备相当市场知名度。侵权人恶意在后注册与其他类别近似的商标,且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权利人商誉的意图,客观上未合理避让权利人在先合法权益,造成市场混淆。侵权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一审判决,重庆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重庆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7

胡某诉某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涉外商事、国际条约适用、意思自治

典型意义

本案是确立不同国际条约之间适用规则,理清国际条约强制适用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关系的涉外典型案件。随着国际市场商品交易与人员交往日益交融,对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挑战。为明确严格履行国际条约义务,本案在明确国际条约与国内法适用顺序的基础上,依据国际条约本身规定的冲突规则,进一步明确调整同类法律关系的多个国际条约之间的适用规则,阐明对强制适用的国际条约未明确规定的内容,允许当事人进行约定,理清了国际条约强制适用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关系,有利于促进涉外贸易依法有序开展。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日,胡某拟搭乘某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航空公司)名下XX航班从意大利罗马飞往中国重庆,该航班未准点起飞。某航空公司在延误期间提供了餐食和休息区供旅客等待。2019年10月8日,某航空公司客服人员向胡某来电称,本次航班延误满足了欧盟261号条例规定的4个小时以上、3500公里航程以上的条件,某航空公司可以赔偿每人600欧元,折算成人民币约为4693元,要求按照4693元申请补偿。胡某在电话中表示同意。客服人员告知胡某后续会发送短信到其手机上,并说明申请赔偿的流程。2019年10月9日,某航空公司向胡某出具《不正常航班证明》,证明案涉航班因飞机故障影响,导致航班延误逾七小时。同日,某航空公司向胡某手机发送短信,载明“您好!关于您2019-10-01的XX航班的补偿申请我司正在处理,请通过下边的链接补充相关申请材料:……。”随后,胡某按照链接的要求上传了身份证件,委托书等。某航空公司并未支付赔偿金。胡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某航空公司按照欧盟261号条例规定的标准赔偿469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某航空公司辩称,本案不应按欧盟261号条例进行延误赔偿,应按照该航空公司运输总条件作为赔偿依据。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航班从意大利飞往中国,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案涉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同时属于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以及蒙特利尔公约适用范围,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第五十五条规定,该公约应优先于其他条约适用。虽该公约不允许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排除其适用,但允许当事人在公约规定的额度内对延误赔偿金额进行约定。本案当事人约定以欧盟261号条例作为赔偿标准,应视为双方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故法院判决被告某航空公司向原告胡某支付航班延误赔偿金4693元,并驳回胡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航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二审裁定准予某航空公司撤回上诉。

 

 

08

重庆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某开发区建设服务中心行政备案行为案

 

关键词

备案登记、行政审批、非许可性管理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服务保障“放管服”改革,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的典型案件。本案中,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户外招牌设置备案管理职责时,在无规章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向备案申请人提供申请登记表等形式,另行设置备案有效期等限制性条件,对备案申请人增设额外义务,实质行使了行政审批职权,应依法予以撤销。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7日,重庆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重庆某开发区建设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户外招牌设置备案,并提交了《户外招牌设置备案登记表》、场地设施的使用权证明、户外招牌设计彩色实景效果图和实景原貌图、效果图、招牌设施设置制作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在原告填写的《户外招牌设置备案登记表》中,涉及的主要内容有:备案企业情况、备案登记基本情况、备案登记材料目录、主管部门备案初审意见、主管部门备案签发意见以及说明等。在该表的说明中,特别强调了户外招牌设置备案手续、条件、安全责任、设置期限及延期手续规定等。被告经审查后,在该表签署了“同意”意见。2020年7月31日,被告作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备案登记回执》,主要内容为:对原告申请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经勘验符合设置规范,同意设置。设置期限从2020年7月30日至2022年7月29日,并加盖了行政审批专用章。原告对被告作出的回执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备案管理是一种非许可性管理措施。行政机关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备案管理时,向备案申请人提供的备案登记材料和作出的文书,不能另行设置规章未规定的限制性条件,实质性行使行政审批职权。本案被告将应行使的备案管理职权,用行使行政审批职权的方式作出,适用法律错误,对重庆某开发区建设服务中心作出的《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备案登记回执》,予以撤销。

 

 

09

陈某江等污染环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关键词

刑事、污染环境、长江生态保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严厉打击污染长江犯罪行为,切实保护长江生态安全的典型案件。长江作为中华民族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被告人倾倒的含油废水含有毒有害物质,严重危及下游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100万群众饮水安全和长江生态安全。重庆法院严格履行环境司法保护职能,依法严惩相关单位和人员,充分彰显从严惩治污染长江犯罪的决心,对违法排污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具有教育警示作用。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刘某找到某公司后勤主管陈某廷商谈该公司废油处置业务,提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处置该公司含油废水,并约定事成后给付一定好处费给陈某廷。陈某廷同意由刘某开展废油处置业务。刘某开展业务时,在明知陈某江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提出将含油废水交由陈某江处置,陈某江表示同意。2020年11月26日上午,陈某江邀约邹某兵、陈某、张某分别驾驶自己的货车前往某公司。陈某廷将含油废水交由陈某江等人装车运走。当日陈某江等人共转运某甲公司含油废水52.54吨,并将装载的含油废水予以倾倒。倾倒的13吨含油废水经雨水管网流入长江。2019年1月至7月期间,陈某廷利用自己管理某公司污水处理站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520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江、邹某兵、陈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转运危险废物52.54吨,其中非法倾倒约13吨,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刘某、陈某廷将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陈某江处置,造成污染环境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以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陈某廷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遂以陈某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陈某廷犯污染环境罪、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其余三名被告人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四个月不等。各被告人均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10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贸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执行案

 

关键词

保全、查封、滚动解封

典型意义

本案是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典型案件。案件执行过程中,为避免大标的额查控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对企业生存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人民法院通过多次调解,对企业保全财产采取“滚动解封”方式,使解封资产融得资金一部分用于企业偿还债务,另一部分用于项目后续建设,盘活了企业流动资金,有效化解了大标的额查控对企业资金链的冲击。重庆法院秉持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为保障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改善,提供了有力法司法服务和保障。

基本案情

2019年,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四家被保全企业联合开发的两处房地产项目,总价值高达1.8亿元,包括两块土地和400多套正在建设且已全部售出的商品房。按照通常做法,两处项目解除查封需要提供1.8亿元的担保金。但是,被保全企业一时无法支取1.8亿元现金。案件执行过程中,曾一度面临申请保全人不愿承担全额先行解封风险,被保全企业资金链紧张、项目临近停工等不利局面。如果完成法律程序,极有可能引发企业破产、债务无法偿还、大量购房者无法接房等系列连锁反应。考虑到疫情期间企业资金链脆弱、双方僵持可能两败俱伤的现实困境,法院多次主持双方调解,最终决定采取“滚动解封”方式,加速盘活查封资产,助力4家企业快速回归正常经营轨道。法院首次解封房地产项目中的50套房屋,并协调推进被保全企业利用解封资产向银行抵押融资贷款,融得资金一部分用于偿还债务,另一部分用于项目后续建设,以此类推保障被保全企业良性运转。

裁判结果

截至目前,法院前后12次实施“滚动解封”,共计盘活资金3000多万元,项目建设进展顺利,债权人权益正逐步兑现,400多户家庭1500多名老百姓完成交房,实现业主梦。“滚动解封”方式的运用,既保障债权人胜诉权益,又给予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机会,还保障了购房业主合法权益,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新法速递2022.07.22——07.28
司法解释/文件
序号 法规名称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施行日期
1 2022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立项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21日 2022年7月21日
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5日 2022年7月25日
3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意见》及配套典型案例记者答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20日 2022年7月20日
地方司法文件
1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执行案件典型案例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2022年7月22日
2 安徽高院发布“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优化营商环境之夏季行动典型案例(一)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3日 2022年7月23日
3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南充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开展依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的通告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南充市公安局 2022年7月26日 2022年7月26日
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动全省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2022年7月26日
5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典型案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2022年7月26日
6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四川省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典型案例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26日 2022年7月26日
7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2022年7月26日
8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重庆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6日 2022年7月26日
9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防止不诚信工作办法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26日 2022年7月26日
10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上半年工作报告典型案例事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2022年7月27日
11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2022年7月27日
12 黑河市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公告 黑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27日 2022年7月27日
13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无锡法院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2022年7月27日
1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为重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2022年7月27日
15 汾阳市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汾阳市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8日 2022年7月28日
16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破产援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8日 2022年7月28日
17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7月28日 2022年7月28日
18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8日 2022年7月28日
19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六起“转破产”典型案例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8日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