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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理关注|继承人两年前的取款能否认定为被继承人遗产?
日期:
2025-11-05 09:39
鲁法案例【2025】533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唐某某2007年7月与被告董某某再婚,2024年9月因病去世,三原告系被继承人亲生子女,再无其他继承人。2021年4月份被继承人唐某某因脑梗死出现精神障碍,2022年4月因硬膜下血肿(左侧)、多发脑梗死、心肌梗死、肺炎在淄博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间为2022年5月,在被继承人本次住院期间,被告董某某将被继承人名下的定期存单(开户时间均在被告与被继承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提前支取出来,分7次共计支取本息合计116万余元。三原告庭审提交住院病历显示自2021年5月被继承人身体出现状况至其去世,除去医保报销外由被继承人自费共计6万余元,被继承人生前系高级老师,按照地方高级教师待遇领取退休金,2021年以来每月领取基本退休金在一万元左右,生前曾于2022年左右获取拆迁补助款6万余元。在2024年9月的指定监护人案件中,被告董某某电子签收了本院向其发送的诉讼材料,但该手机号今年已为空号。三原告诉请本院对被告董某某两年多前支取的116余万元及被继承人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金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应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涉案116余万元的存款开户时间均为2018年以后,在无财产约定制前提下,应属被告董某某与被继承人唐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董某某在本院穷尽送达方式后未到庭,对于其在一个多小时之内支取的116万余元未予解释说明,结合原告庭审提交的被继承人自2021年以来的住院及收入情况,在被继承人日常工资可满足其与配偶医疗及生活需求的前提下,该笔取款金额巨大,时间紧凑,已明显超出夫妻双方日常生活需求,被告对于本次取款未作合理解释亦未举证大额支出用于双方日常生活或属于被继承人对其的赠与行为,116万余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在被告董某某与被继承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一半由被告董某某享有,另一半应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被告董某某2022年取款后大额现金由其自行保管,在2024年被继承人死亡后便不知去向,在同年的指定监护人案件中被告向本院留存的手机号现已为空号,被告具有隐匿和侵吞遗产的情形,应对涉案的遗产进行少分,结合涉案116万余元均由被告董某某掌握的情况,据此,法院判决:一、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三原告支付应分得遗产174 659元;二、被继承人唐某某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47 273.42元,由三原告各分得14 182.14元,由被告董某某分得4 727元;三、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董某某两年多前支取的116万余元应否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应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的范围亦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能确定,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并不能简单的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作为节点,对被继承人死亡前处分的财产性质予以否认,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在其生前被继承人转移或者支取,系被继承人生前的赠与行为还是继承人私自转移隐匿财产,应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夫或妻在一方生前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移、隐匿银行存款的,属于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当另一方死亡时,上述被转移的财产在依法析出配偶部分后,其余部分仍然应当按照遗产进行处理。本案中,该笔116万余元大额定期存款均发生在2018年以后,系被继承人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被告董某某取款时间是2022年,此时距离被继承人死亡时间2024年达两年之久,但该笔取款金额巨大,取款时间仅一个多小时,在被继承人的退休工资可满足夫妻的医疗及生活需要的前提下,显然上述116万余元的取款已明显超出夫妻双方日常生活需求,被告董某某对于一次性取款116万余元未到庭作合理解释,亦未举证大额支出用于双方生活消费或属于被继承人对其的赠与行为,被告董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涉案116万余元在析出被告董某某的份额后,其余款项应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1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的规定,作为存有遗产的继承人,应当对该部分遗产进行妥善保管,不得隐匿和侵吞,被告董某某在被继承人住院期间支取被继承人名下的定期存款,金额高达116万余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不知所踪,注销原有电话号码,具有转移隐匿财产的主观恶意,损害了其他继承人利益,故而应该对涉案属被继承人的遗产少分或者不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应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资料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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