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理原创|预重整制度在民营企业破产中的应用研究

日期:2025-12-05 13:20
摘要:民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其债务危机化解关乎经济活力与社会稳定。传统破产程序存在成本高、周期长等弊端,难以适应民营企业灵活经营的特性。预重整制度通过“庭外协商+司法确认”模式,为困境民企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重生路径。本文聚焦预重整在民营企业破产中的应用,分析制度适配性与实践瓶颈,探索优化路径,为完善民营经济法治保障体系提供思路。

关键词:预重整制度;民营企业破产;应用
 
 01预重整制度的核心价值与民营企业特性的适配性
预重整制度作为破产程序的创新模式,其核心价值在于平衡效率与公平,通过“庭外协商+司法确认”的双轨机制,为困境企业提供灵活的债务重组路径。相较于传统破产重整,预重整具有程序成本低、协商自由度高、商业价值保存完整等优势,这与民营企业的经营特性高度契合。





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股权结构集中、资产流动性强、关联交易复杂等特点。在债务危机爆发时,传统重整程序的司法强制性易引发股权稀释、经营决策权旁落等问题,而预重整的意思自治原则可最大限度保留民营企业的经营主导权。例如,浙江某制造业民企在预重整中,通过股东与债权人的私下协商,既维持了家族控股格局,又达成了债务展期协议,避免了司法程序对企业经营的过度干预。



此外,民营企业的“关系型融资”特征使其债务结构中存在大量非标准化债权,预重整的协商机制能够容纳多样化的偿债方案。江苏某科技公司通过预重整程序,将供应商的应付账款转化为可转债,既缓解了短期偿债压力,又稳定了产业链合作关系,这一创新实践凸显了预重整对民营经济生态的适应性。



02民营企业预重整的实践困境与制度瓶颈
当前预重整在民营企业中的应用仍面临多重挑战。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突出,民营企业财务透明度较低,债权人难以准确评估企业真实价值,导致协商过程中信任成本居高不下。某省工商联调研显示,68%的民营企业家承认在预重整中隐瞒过部分关联债务,这种信息壁垒直接影响了重组方案的可行性。



司法实践中存在程序衔接断层。预重整与正式重整的转换标准缺乏明确规定,部分案件因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而直接进入清算程序,忽视了民营企业的挽救价值。2024年广东某餐饮连锁企业的预重整案例中,因个别债权人对偿债比例提出异议,法院未给予二次协商机会便裁定清算,导致200余家门店关闭,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制度供给不足也制约着预重整效能的发挥。现行法律对预重整期间的债权保全、经营授权等问题缺乏明确规范,实践中各地法院操作标准不一。例如,上海法院允许预重整企业继续处置非核心资产,而北京法院则对此设置严格审批程序,这种地域差异增加了跨区域经营民营企业的重组难度。
 
03优化民营企业预重整制度的路径探索
构建多维动态的预重整评估体系
针对民营企业经营灵活性高但财务规范性不足的特点,需建立一套兼顾定量分析与定性判断的评估框架。在财务指标方面,除传统的资产负债率、现金流量等数据外,应重点核查关联企业资金往来、非账外负债等隐蔽性债务,可引入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穿透式审计”,强制披露企业实际控制人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的关联情况。某民营建筑企业预重整案例中,通过追溯实际控制人代持的股权资产,使债权人认可的企业估值提升35%,为后续协商奠定基础。



在非财务维度,应将企业家信用纳入核心评估指标,通过整合税务、社保、行业协会等多部门数据,建立民营企业主信用档案,对存在恶意逃债记录的主体设置预重整准入限制。同时,结合行业生命周期理论,对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民企适当放宽财务指标要求,重点评估其专利转化率、研发团队稳定性等创新要素。



评估机制还需具备动态调整能力,在预重整期间设置月度跟踪评估节点,根据企业经营数据变化实时修正重组方案。江苏某新能源民企在预重整中,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盈利预测偏差,通过启动动态评估程序及时调整偿债期限,避免了方案二次表决的成本损耗。



建立阶梯式程序衔接机制
破解预重整与正式重整的转换难题,需设计多层次的程序过渡路径。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权人共识度高的民营企业,可设立“快速通道”,法院对预重整方案直接审查确认后跳过正式重整程序,缩短重组周期。2024年重庆某食品加工企业通过该通道,从启动预重整到方案执行仅用78天,较传统程序提速60%。



针对协商陷入僵局的案件,应建立“司法调解前置”程序,由法院指定具备破产审判经验的调解员介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替代性方案。广东某家具企业预重整中,调解员提出“债权转租金”方案,将供应商债权转化为生产厂房租赁收益权,既解决了偿债难题又保障了生产连续性,最终方案通过率从52%提升至91%。



为避免程序反复损耗企业价值,需明确预重整效力延续规则:对于已获多数债权人同意的核心条款(如偿债比例、担保安排),在正式重整中不得变更;预重整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纳入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完善差异化制度供给体系
在立法层面,应针对民营企业特点细化预重整规则。建议《企业破产法》修订时增设“民营企业预重整特别条款”,明确:家族式企业可保留控股股东地位,但需承诺股权收益优先用于偿债;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可暂不评估作价,允许在预重整期间继续使用并产生收益。



司法实践中需建立区域协同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预重整操作指引,统一债权申报期限、管理人职责等基础标准。同时允许省级法院结合地方民营经济特点制定实施细则:长三角地区可侧重跨境债权处理规则,珠三角地区需完善知识产权质押债权的重组路径,东北地区应针对老工业基地民营企业设置职工债权特殊保护条款。



针对预重整期间的经营授权难题,可建立“有限自主经营”制度:企业有权继续开展日常生产经营,但处置核心资产、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需经债权人委员会同意;设置“经营绩效保证金”,由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资产提供担保,确保重组期间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创新数字化配套服务机制
搭建全国统一的预重整服务平台,整合债权申报、会议表决、信息披露等功能,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债权数据上链存证,解决民营企业信息碎片化问题。平台可设置“债权人类别分组”功能,自动按金融债权、供应商债权、职工债权等类别统计表决结果,提高协商效率。
建立预重整专业人才库,吸纳具备产业背景的专业人士参与重组。针对不同行业民营企业特点,组建细分领域服务团队:对制造业企业配备熟悉生产流程的工程师,对互联网企业引入投融资专家,对跨境经营企业安排通晓国际破产规则的律师。



设立多元化资金支持体系,包括:省级财政设立民营企业预重整专项基金,为无产可破企业提供启动资金;鼓励地方AMC(资产管理公司)参与预重整,通过“债权收购+重组”模式化解不良债权;发展预重整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为重组方案履行提供担保,降低债权人风险。



 
结束语:
预重整制度为民营企业债务化解提供了创新路径,其与民营经济特性的适配性已被实践验证。当前需突破信息不对称、程序断层等瓶颈,通过构建多维评估体系、阶梯式衔接机制、差异化制度供给与数字化服务,释放制度效能。未来,随着法治完善与实践深化,预重整将更精准服务民营经济,为市场主体纾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参考文献:
[1]王淼.我国预重整制度的实践困境与优化路径[D].山东政法学院,2025.
[2]王亚楠.我国预重整的实践检视及制度构建[D].山东财经大学,2025.
[3]高涵.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法律制度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25. 
作者简介
罗萱
北京市中业江川(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办理百余件案件,专注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及企业顾问。秉承“要尽到处理自己事务应有的注意”。办理案件时,先通过证据梳理还原事实全貌,再结合类案检索锁定裁判要点,最后制定最利于当事人的诉讼方案。注重庭审对抗中的细节把控,以严谨的法律论证与有力的证据攻防,为客户争取胜诉结果,用每一份胜诉判决兑现法律专业价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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