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理原创|个人破产清算制度的构建与社会配套措施研究

日期:2025-12-15 13:39
摘要:随着我国个体经济规模扩大,个人债务危机频发,传统债务清理模式难以为继。深圳、厦门等地个人破产试点虽取得突破,但仍面临主体界定模糊、程序效率低、跨区域协同不足等问题。本文结合地方实践,从制度架构设计与社会配套构建双维度展开研究,旨在为完善个人破产清算制度、平衡债权债务关系、防范系统性风险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路径,助力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

关键词:个人破产清算制度;核心架构设计;社会配套措施
 
 一、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制度补位需求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并将其列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个体工商户数量突破1.2亿户,创业创新活动的蓬勃开展致使个人债务危机频繁发生,传统“父债子还”的民间规则以及强制执行程序已难以满足复杂债务清理的需求。深圳、厦门等地的试点实践显示,构建科学的个人破产清算制度,不仅是对“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制度性救济,也是防范系统性债务风险的关键举措。当前,制度构建需化解三大核心矛盾:债权人公平受偿与债务人经济再生之间的平衡、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的协调、地方试点与全国统一规则的衔接,而配套措施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制度的落地成效。
二、个人破产清算制度的核心架构设计
01主题准入的精准界定
科学的主体筛选机制是防范制度滥用的第一道防线。厦门特区条例确立“居住满五年+清偿能力缺失”的双重标准,相较于深圳“社保满三年”的规定更侧重债务发生地关联性。实践中应进一步细化“诚实而不幸”的认定标准:其一,债务成因需区分经营性负债与过度消费负债,对参与期货等高风险投资导致的债务应严格审查;其二,建立财产申报回溯机制,将破产申请前八年的财产转移行为纳入核查范围;其三,明确排除情形,对通过离婚析产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行为实行“零容忍”。浙江法院的实践表明,通过“财产报告+失信核查”的双重过滤,可使真实破产需求识别准确率提升至83%。

02清算程序的效率优化
程序冗长是试点中反映最突出的问题,需从三方面重构流程:在财产清理阶段,借鉴厦门“两个月债务清理期”的时限规定,同时建立跨部门财产查询绿色通道,整合不动产、金融资产、股权等信息查询端口;在债权清偿阶段,采用“基本生活保障优先+比例清偿”原则,明确保留财产范围应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划定,超出部分强制用于清偿债务;在程序衔接方面,推广浙江“执破衔接”模式,将强制执行中的财产调查结果直接转化为破产程序证据,减少重复劳动。深圳的数据显示,优化后的程序可将平均审理周期从11个月压缩至7个月。
 
03免责机制的动态平衡
剩余债务豁免应建立“考察期考验+条件豁免”的弹性机制。厦门条例设置的三年考察期具有典型借鉴价值,期间需强化三项监督:一是收入监管,要求超出基本生活水平的收入全额用于偿债;二是行为限制,对2000元以上支出实行报告制,禁止高消费及信用借贷隐瞒;三是诚信评估,将报告真实性、还款履约率纳入考核。创新之处在于设置阶梯式免责条件:考察期一年清偿剩余债务三分之二以上或两年清偿三分之一以上的,可申请提前终结考察期,这种“激励性免责”比单一等待期更能激发债务人还款意愿。



三、社会配套措施的系统性构建
01多维度信用治理体系
信用修复是债务人重新融入社会的关键支撑。应建立“惩戒-修复-应用”的全链条机制:在惩戒层面,将破产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借款1000元以上需主动声明破产状况的义务;在修复层面,参考深圳模式,设置“清偿完毕自动修复+部分清偿申请修复”的双路径,对履行重整计划的债务人给予信用积分奖励;在应用层面,区分金融信用与社会信用,允许破产记录在考察期满后从日常信用评价中剥离,但保留金融机构风险评估查询权限。温州的实践表明,完善的信用修复机制可使债务人重新获得小额信贷的比例提升至61%。


02专业化服务支撑体系
破产事务的专业性特质要求构建多元化服务网络:其一,培育专业化的破产管理人团队,推行“法律+财务”双资质认证制度,明确管理人在考察期内的监督职能,涵盖审核年度收支报告、接管新增财产等内容;其二,设立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对法院、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的职能进行统筹协调,厦门市已率先设立此类机构,负责程序衔接与信息公开工作;其三,构建公益法律服务机制,为低收入债务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深圳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了该类群体法律援助的全面覆盖。



03风险防控协同体系



跨部门联动是防范破产欺诈的关键支撑。建议构建“前端核查—中端监督—后端惩戒”的防控体系:前端由公安、税务、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开展联合审查,重点识别虚假破产情况;中端依托管理人开展月度巡查,对通讯地址变更、收入波动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后端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将“虚假申报财产”纳入刑事责任追究范围,参照妨害清算罪设定量刑尺度。在深圳四年间查处的17起破产欺诈案件中,82%是通过跨部门数据比对发现的。
 
四、制度实施的现实挑战与完善路径
01破解地方立法局限
当前,深圳、厦门等地区的特区条例存在法律位阶较低、效力范围受限的问题,跨区域财产查询的成功率仅达47%。针对此问题,可采取以下两种解决策略:短期内,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明确地方破产裁判文书在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效力;长期来看,需加快推进《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的立法进程,将个人破产相关章节纳入国家层面的法律体系,统一破产主体标准、程序规则以及责任体系。与此同时,应建立区域协作机制,针对跨省债务案件实施“主要财产所在地管辖”原则。
 
02平衡金融机构利益
金融机构的参与程度对制度成效具有直接影响,当前由于缺乏配套政策,致使其参与积极性欠佳。可借鉴中国香港地区的经验:其一,监管部门适度调整不良贷款考核标准,不对破产程序中减免的债务作负面评价;其二,构建庭外债务纾缓机制,准许银行与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达成还款协议,法院对符合条件的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其三,推动金融机构组建破产债务处置专项团队,简化内部审批流程。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的试点表明,专项机制可使债务处置效率提高40%。
 
03强化数字技术赋能
数字化建设可有效化解传统破产程序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建议搭建全国统一的个人破产信息平台,以实现以下三大功能:一是信息公开,对破产申请、财产处置等全流程进行公示;二是智能核查,借助大数据比对技术识别虚假申报;三是信用联动,与征信系统进行实时对接,达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效果。浙江省已开展试点的“破产智审系统”,可通过算法自动生成财产分配方案,使同类案件的处理时长缩减58%。
 
结束语:
本文通过分析个人破产清算制度的核心架构与社会配套措施,明确主体准入、程序优化、免责平衡的关键要点,提出信用治理、专业服务、风险防控的配套方案,并针对现实挑战给出破解路径。研究表明,科学的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撑。未来需进一步推动全国统一立法,强化数字技术赋能,促进制度落地见效,为“诚实而不幸”债务人提供救济,维护市场信用秩序与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蔡绵绵,陈聪艺,肖铧琳,等.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性法规在厦通过[N].厦门日报,2025-08-27(A05).
[2]曹玉琴.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D].景德镇陶瓷大学,2025.
[3]温可欣.个人破产法律问题研究[D].北方民族大学,2025.
 
作者简介
穿着西装笔挺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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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博琛律师
北京市中业江川(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庆市律师协会文化建设与对外交流委员会委员,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办理案件上千件,具有法学、经济学双学士学位,理论知识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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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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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参与办理多起重大人身侵权案件诉讼、调解,如“2017年重庆万州公交坠江案”(主办)、“2022东航客机坠机案”(协办),并办理数百件人身侵权案件。

刑事辩护
主办、参与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如“重庆扫黑第一案王存志恶势力团伙”(担任首要分子第一辩护人)、“巴国城建设公司汇票诈骗案”(主办,涉案金额近三千万,既遂一千多万,未退赃,最终判刑三年六个月),先后辩护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走私罪、非法拘禁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强奸罪、猥亵幼女罪、盗窃罪、运输毒品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罪、开设赌场罪等多个罪名,并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行政诉讼
主办大量涉征地、违建、行政许可、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并办理行政公益诉讼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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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争议案件理解较深,先后在大渡口区社会保险局、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担任法律顾问,参与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政府内部决策程序,办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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